第二十七条出版物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
(三)具有出版物鉴定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出版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文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鉴定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核、发放、送达等工作,确保鉴定过程规范、高效、结果是准确和客观的。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出版鉴定专用章由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出版鉴定机构实行鉴定相关人员回避制度。鉴定相关人员包括鉴定人员、鉴定委员会或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等。
鉴定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避免。
(一)是为了识别当事人;
(二)对评估项目有兴趣;
(三)与涉案当事人有近亲属;
(四)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相关人员可能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
委托单位或者评审相关人员提出退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出版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鉴定人与鉴定人、出版、印刷、复印、进口鉴定样本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第三十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鉴定人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和业务评估制度,支持和保障鉴定人参与教育、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确保鉴定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商业素质。
第四章出版物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设立出版物鉴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出版评审委员会一般由机构负责人、评审人员和具有出版评审工作经验的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
第三十三条出版物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机构的出版物评审管理制度,指导日常出版物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本机构受理的复杂、疑难、争议的评审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聘请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行业管理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出版物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出版物鉴定工作规范和规范。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就复杂的、疑难的、重大的纠纷,请出版物鉴定专家进行咨询。必要时,可以召开出版物评审专家会议研究。鉴定专家对鉴定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后,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字,出版鉴定机构保存鉴定业务档案。
第三十六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参考出版物鉴定专家的意见编制鉴定文件。
第五章出版鉴定文件
第三十七条出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鉴定人应当及时、规范地编制鉴定文件。
出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文件后,由出版鉴定机构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出版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查后出具鉴定文件。
第三十八条评估文件应当在评估期限内及时送达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