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版物鉴定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鉴定工作,确保出版物鉴定质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近日印发了《云南省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近日印发。 2021 年 7 月 15 日生效。 2007年4月18日发布的《云南省出版物评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具体内容如下
↓↓↓
云南省出版物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评审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评审工作,保证出版物评审质量样本印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出版行政管理条例》,制定本条根据全省出版物评审工作实际。方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版物鉴定范围是指非法出版物鉴定和违禁出版物鉴定。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出版、印刷、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冒充出版单位或报纸名义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经出版机关认定的其他各类非法出版物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版物鉴定,是指出版物鉴定机构利用专业知识或者技术手段,对出版物样本(包括电子样本)是否为违法或者违禁出版物进行分析、审查。 , 并提供评价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版鉴定机构,是指经国家组织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承担出版鉴定责任的机构或者出版机构下属的出版鉴定责任机构。
第五条 出版物鉴定受理实行属地优先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市、市设立出版物鉴定机构,由市出版鉴定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出版物进行鉴定。各县管辖。各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出版物鉴定工作。
第六条出版鉴定机构和鉴定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在出版物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七条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违法出版物鉴定、依法或者按照职责禁止的出版物。 明确省级以下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及其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出版物鉴定工作。
第二章出版物评审程序
第八条出版鉴定机构接受“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出版机关、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单位的委托司法职能,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
第九条出版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其鉴定职责和行政区域范围进行鉴定。
第十条委托单位应当向出版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客观、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应当向同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承担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鉴定机构的,由上一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鉴定机构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