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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印发《云南省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图)
来源:www.szxtprint.com | 作者:深圳旭天印刷 | 发布时间 :2021-08-21 | 43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出版物鉴定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鉴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鉴定质量,日前,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印发《云南省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07年4月18日发布的《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同时废止。云南省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鉴定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鉴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结合全省出版物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出版物鉴定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鉴定工作,确保出版物鉴定质量,云南省新闻出版局近日印发了《云南省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近日印发。 2021 年 7 月 15 日生效。 2007年4月18日发布的《云南省出版物评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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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版物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版物评审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评审工作,保证出版物评审质量样本印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出版行政管理条例》,制定本条根据全省出版物评审工作实际。方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版物鉴定范围是指非法出版物鉴定和违禁出版物鉴定。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出版、印刷、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冒充出版单位或报纸名义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经出版机关认定的其他各类非法出版物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版物鉴定,是指出版物鉴定机构利用专业知识或者技术手段,对出版物样本(包括电子样本)是否为违法或者违禁出版物进行分析、审查。 , 并提供评价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版鉴定机构,是指经国家组织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承担出版鉴定责任的机构或者出版机构下属的出版鉴定责任机构。

第五条 出版物鉴定受理实行属地优先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市、市设立出版物鉴定机构,由市出版鉴定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出版物进行鉴定。各县管辖。各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出版物鉴定工作。

第六条出版鉴定机构和鉴定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在出版物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七条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违法出版物鉴定、依法或者按照职责禁止的出版物。 明确省级以下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及其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出版物鉴定工作。

第二章出版物评审程序

第八条出版鉴定机构接受“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出版机关、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单位的委托司法职能,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

第九条出版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其鉴定职责和行政区域范围进行鉴定。

第十条委托单位应当向出版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客观、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应当向同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意见。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承担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鉴定机构的,由上一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小语种出版物鉴定由省级出版物鉴定机构鉴定。委托单位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相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鉴定能力的,经当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省级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违禁出版物的鉴定需要委托综合方案处理深圳印刷,由省级以上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具有相应鉴定职责的出版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出版鉴定机构应当核对、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和送达时间。鉴定材料一般包括:

(一)鉴定委托书;

(二)标识项及使用说明;

(三)Appraisal 样本及清单;

(四)鉴定所需的相关证明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出版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委托复杂、疑难或特殊的鉴定事项,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出版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的项目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的鉴定职责和行政区域,鉴定目的合法,鉴定材料符合鉴定需要的,予以受理。

鉴定材料不齐全、不足或者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出版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单位补充材料。补充后能满足认证需要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鉴定机构不接受鉴定委托:

(一)鉴定事项超出机构鉴定职责范围;

(二)认证材料不真实或获取方式不合法;

(三)鉴定材料不全、不足,补充后不能满足鉴定需要;

(四)识别目的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

(五)鉴定要求不符合相关鉴定规范;

(六)委托单位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项目进行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出版鉴定机构决定接受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明确鉴定项目、鉴定目的、鉴定期限等需要约定的事项。 .

出版鉴定机构决定不接受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出版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定后,应当指定不少于2名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记录主要鉴定方法和鉴定过程。记录内容应真实、客观、规范、完整。

第十八条出版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确实需要就鉴定样品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等事项与出版、印刷或复印、进口单位等外部机构进行核对。向外部机构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对外机构应当对出版鉴定机构审核的事项及时作出明确、合法的书面说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出版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鉴定材料损坏或丢失,委托单位无法提供补充资料;

(三)委托单位主动提出撤销评估;

(四)委托单位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五)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鉴定;

(六)其他需要终止认证的情况。

鉴定终止的,出版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单位,说明理由,退回鉴定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鉴定项目省略;

(二)委托单位对原鉴定项目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三)需要补充身份证明的其他人。

补充评估应当委托原评估机构进行,除非超出原评估机构的评估职责范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鉴定机构不承担鉴定项目的责任;

(二)原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超出鉴定业务范围;

(三)原鉴定人员应避而不避;

(四)委托单位确实有合理理由需要重新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有困难,需要重新鉴定的,经当地省级批准后,委托单位可以向省级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鉴定职责的其他刊物申请。出版机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拟委托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出版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经出版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如拟报国家出版鉴定机构鉴定,须经批准,鉴定难度较大的还应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出版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完成鉴定的期限,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鉴定期限延长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

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以及与外部机构核实信息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出版鉴定机构与委托单位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出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将鉴定样品、鉴定材料、鉴定记录、鉴定委员会决定、鉴定专家意见、鉴定文件等与鉴定项目有关的鉴定资料整理归档。当识别样本数量较多时,可将主要信息页的扫描件、复印件或照片存档。

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30年,重要鉴定物品应永久保存。

第三章出版物鉴定机构

第二十五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专业的鉴定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出版物鉴定活动样本印刷,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鉴定受理程序,统一接受鉴定委托,办理委托手续。建立健全身份资料的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归档工作制度。对于复杂、困难或重大的争议,应保存内部讨论和审计的书面记录。

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并在启用后24小时内向省“扫黄打非”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出版物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政策;

(三)具有出版物鉴定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出版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文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鉴定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核、发放、送达等工作,确保鉴定过程规范、高效、结果是准确和客观的。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出版鉴定专用章由专人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出版鉴定机构实行鉴定相关人员回避制度。鉴定相关人员包括鉴定人员、鉴定委员会或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等。

鉴定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避免。

(一)是为了识别当事人;

(二)对评估项目有兴趣;

(三)与涉案当事人有近亲属;

(四)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相关人员可能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关系。

委托单位或者评审相关人员提出退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出版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鉴定人与鉴定人、出版、印刷、复印、进口鉴定样本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第三十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鉴定人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和业务评估制度,支持和保障鉴定人参与教育、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确保鉴定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商业素质。

第四章出版物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设立出版物鉴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出版评审委员会一般由机构负责人、评审人员和具有出版评审工作经验的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

第三十三条出版物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机构的出版物评审管理制度,指导日常出版物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本机构受理的复杂、疑难、争议的评审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聘请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行业管理等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出版物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出版物鉴定工作规范和规范。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就复杂的、疑难的、重大的纠纷,请出版物鉴定专家进行咨询。必要时,可以召开出版物评审专家会议研究。鉴定专家对鉴定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后,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字,出版鉴定机构保存鉴定业务档案。

第三十六条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参考出版物鉴定专家的意见编制鉴定文件。

第五章出版鉴定文件

第三十七条出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鉴定人应当及时、规范地编制鉴定文件。

出版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文件后,由出版鉴定机构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出版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查后出具鉴定文件。

第三十八条评估文件应当在评估期限内及时送达委托单位。

鉴定资料一般由出版鉴定机构保管。委托单位确需收回鉴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出版鉴定机构同意收回的,应当对鉴定样品的主要信息和其他鉴定材料进行拍照、扫描或者复印保存。

第三十九条出版物鉴定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刊名、编号、基本信息、鉴定条件、鉴定意见、署名等内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Title:注明出版鉴定机构全称和鉴定文件名称;

(二)Number:注明出版鉴定机构的简称、文献性质的简称、年份和序号;

(三)基本信息:指定委托单位、委托项目、样品信息等;

(四)Appraisal status:具体说明对鉴定样品及相关鉴定材料的验证分析;

(五)评价结论:合法、规范、清晰、有针对性、适用;

(六)Attachment:认证文件中需要说明或列出的内容可在附件说明;

(七)signed:注明出版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出版鉴定机构专用章;

(八)Date:注明制作鉴定文件的日期。

第四十条出版物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格式要求:

(一)使用A4纸,印刷制作;

(二)表示每页的总页数,并表示这个页面在哪个页面;

(三)标志应与正文在同一页,不得使用“本页无正文”字样;

(四) 不得更改。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鉴定文件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单位受理并执行,另一份由出版物鉴定机构存档。

出版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单位约定的方式将鉴定文件送交委托单位。

第四十二条 鉴定文件发出后,因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鉴定文件的,应重新编辑鉴定文件,并增加字母G。原鉴定文件编号,并声明:“本鉴定文件是对XX号鉴定文件的变更,原鉴定文件无效。”变更后的评估文件应当在收回原评估文件后送交。鉴定文件原件作为变更文件的原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