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资料一般由出版鉴定机构保管。委托单位确需收回鉴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出版鉴定机构同意收回的,应当对鉴定样品的主要信息和其他鉴定材料进行拍照、扫描或者复印保存。
第三十九条出版物鉴定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刊名、编号、基本信息、鉴定条件、鉴定意见、署名等内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Title:注明出版鉴定机构全称和鉴定文件名称;
(二)Number:注明出版鉴定机构的简称、文献性质的简称、年份和序号;
(三)基本信息:指定委托单位、委托项目、样品信息等;
(四)Appraisal status:具体说明对鉴定样品及相关鉴定材料的验证分析;
(五)评价结论:合法、规范、清晰、有针对性、适用;
(六)Attachment:认证文件中需要说明或列出的内容可在附件说明;
(七)signed:注明出版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出版鉴定机构专用章;
(八)Date:注明制作鉴定文件的日期。
第四十条出版物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格式要求:
(一)使用A4纸,印刷制作;
(二)表示每页的总页数,并表示这个页面在哪个页面;
(三)标志应与正文在同一页,不得使用“本页无正文”字样;
(四) 不得更改。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鉴定文件至少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单位受理并执行,另一份由出版物鉴定机构存档。
出版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单位约定的方式将鉴定文件送交委托单位。
第四十二条 鉴定文件发出后,因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鉴定文件的,应重新编辑鉴定文件,并增加字母G。原鉴定文件编号,并声明:“本鉴定文件是对XX号鉴定文件的变更,原鉴定文件无效。”变更后的评估文件应当在收回原评估文件后送交。鉴定文件原件作为变更文件的原件存档。